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09-18 09:27:23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6月1日颁布实施。《办法》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作了政策性调整,规定业主按购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按规定新《办法》开始执行,老标准即废止,但考虑到部分业主购房较早,尤其是遗留问题业主及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业主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办法》实施后至10月31日设定了五个月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维修资金新、老标准同时执行,业主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办理标准,这就可能形成同一个小区或同一栋楼的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不一样,因此所产生的交存差异不再办理退(补)手续,请诉求人谅解。
业主所交房屋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银行定期将业主账户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增值自动滚存至业主账户。业主分户账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房屋灭失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余额应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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