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8年在洛阳烟草服务中心上班,直到2005年5月单位才给我办理了社会保险。2010年10月起到2011年5月,因为单位发的工资太低,最低的只有每月240元,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所以我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其给我经济补偿以及补缴1998年3月至2005年5月之间社保,因协商不成,向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9月份出了结果,判定对方补偿我13.5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自2010年7月份至2011年5月之间工资低于800元的差额部分,却不支持追索社保的请求,说是已经过了法律时效。我想请社保局给解释下,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追回单位以前没给我缴纳的各项保险?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5-25 11:01:01
你好!
与诉求人进行联系,说明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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