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10月份进入洛阳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一职,公司没有跟我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交着社保,期间表现良好,从没有违纪,因为该楼盘一直没有开盘,我在该楼盘就拿着底薪度过了一年零两个月,后来终于公司拿到预售许可证了,可以开盘了,但是公司确找理由将我开除了,我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根据劳动法我追讨因为没有签署合同的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但是上了仲裁庭之后,该公司说合同丢失,拿不出签署了合同的证据,仲裁结束后,单位走了之后,仲裁庭的人却拿出一份证明,上面显示如果不看合同,是不可能办理社保的,仲裁庭就以这个理由来认定我签署了合同,我很纳闷,仲裁庭这种偏帮用人单位的做法也太明显了吧,请相关单位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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