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职工遭解聘”
关于“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职工遭解聘”一事,孟津县卫生局有关答复纯属一派胡言没有事实依据,让当事人走法律渠道属于行政不作为,请上级领导依法办事还民于公道。
事由:徐妙娟,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的职工,1995年被分配到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工作。1998年5月因为突发高血压在河柴集团医院和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一月有余,病情好转后继续工作。工作期间因为高血压反复发作,又先后到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及西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病因均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不影响医院的工作2000年3月,只好向医院的院长王东生请了长期病假。
质疑一: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属孟津县卫生局管理,现在卫生局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质疑二:在卫生局调查结果中,显示的是当事人的工资发至2003年,10分钟后他们就改为2000年,这又是为什么?谁给的权利?2000年三月开始当事人都没有领工资,经查当事人的社保交到2001年元月,当事人的工资哪里去了?谁领了当事人的工资?
质疑三:当事人因病于2000年3月向医院请假,请假条应该保存在医院,卫生院现在让当事人出示请假条,请问谁是管理者?请假条究竟是谁保存?
质疑四:孟津县卫生局的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据劳动法规定,现在当事人没有收到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至今当事人的劳动档案仍然在孟津县劳动局,为什么至今不给当事人办理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综上所述: 1、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依据劳动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请求上级领导调查上述情况,依法办事,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恢复当事人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职工的身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因医院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徐妙娟
2012年5月17日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2-05-22 18:03:13
徐妙娟网友:
您好!看到您在洛阳网“百姓呼声”发表的《关于孟津县平乐镇骨科医院职工遭解聘》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答复: 1996年4月22日卫生局给孟津县平乐镇中心卫生院(原孟津县骨科医院)开具有徐妙娟上班介绍信。徐妙娟1996-2000年3月在平乐卫生院上班,2000年3月徐妙娟离开医院,长达10余年没有与医院联系,上班时徐妙娟与医院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县编办2006年、2011年两次核定编制,核编后没有徐妙娟名字。县人社局工资套改、正常晋档、调资没有徐妙娟名字。徐妙娟自2002年至今没有进行年度考核。根据现行的就业政策,我局没有权利安排徐妙娟上班,因此“建议徐妙娟走法律途径解决上班问题,我局认真执行权威部门裁决”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是认真执行各种政策、法规。
质疑二答复:接到徐妙娟要求解决上班问题的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组成调查处理小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平乐卫生院的职工工资表,徐妙娟最后一次领取工资的时间是2000年3月份。徐妙娟网友说平乐卫生院给徐妙娟缴纳社保金缴至2001年元月,只能说明医院给徐妙娟多缴纳了10个月的社保金。
质疑三答复:卫生院没有要求徐妙娟出示请假条。
质疑四答复:我局于1996年4月给平乐卫生院开具上班介绍信,徐妙娟属于全民合同制工人,上班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徐妙娟2000年3月离开医院,长达10余年未上班,未与医院联系,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徐妙娟因本人原因(2000年3月到现在,长达10余年未上班,未与医院联系,没续签劳动合同)造成没有编制,没有劳动关系,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上班问题缺乏可行性,建议其息访走法律途径解决。
孟津县卫生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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