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洛宁县公安局的28名经人事局招录的正式在职职工。 1991年被洛宁县公安局录为正式职工,1992年5月洛宁县人劳局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豫政(1990)54号文件、洛市人薪(1990)8号文件精神给我们28人定级,执行工资标准。并下发了红头文件,但一直没有给我们发放实不能变动的低微工资待遇,是我们生活在无奈和无助中。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国家有规定,省里有精神,市里有文件,可在我们洛宁县就是一纸空文?,可是在洛宁县就是不是人民的政府吗。国家三令五申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难道我们就不是人民群众吗?我们是洛宁县人事局正式招录的在岗职工,应该按国家政策,劳动法的有关法规解决我们工资的定级录入发放我们的实际工资待遇。以及房公积金等合法保障。 洛宁县公安局28名民警呼吁。2012.4.18.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4-19 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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