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洛宁县公安局已从事公安工作10至20余年的协警,现在,在岗位上向各级领导诉说我们的人生遭遇,渴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们洛宁协警。
从1987年起,为弥补警力不足,根据上级精神,我们先后被洛宁县公安局聘用后,对每个人的体质,文化素质,进行多次体检,考试,培训定岗到各个不同岗位从事协警工作,多年来 洛宁县公安局一直从罚没款中,支付给我们每月三、五百元的工资,并长期拖欠。我们的现实问题从2007年以来逐级向县、市、省、国家政府及信访部门上访,每次都被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劝返,只答应不落实,2009年以来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换届后,将我们这批老龄协警强行推到了保安公司(依然从事公安工作),签定了一年合同,月工资500元,三金150元,而洛宁县社保局入保最低基数为976元,我们无法享受到社保,连低保也无缘,前期工龄及补赏问题只字不提。2010年11份又把我们这些老协警推向洛阳市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持生计,我们即要赡养老人,又要供之女上学,我们把美好的青春献给了洛宁公安事业,可洛宁县公安局我们的后娘!我们很无奈,不知道您最终想把协警送向何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4-05 1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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