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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政府行为过错,给我造成困惑,应由谁来改错?

    祖辈遗产房产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莫名其妙的变成了别人得。这真是让人生气,为什么?

    我父苗正道随其父苗逢午(苗凤吾)解放前逃难到陕西省铜川市谋生活,其祖父苗永茂及其叔父苗风鸣仍在洛阳市郊区苗湾村居住。祖父苗永茂有两处院子,西头院子有三间厦房,一间半临街是祖上分得。东头院子有南上房三间,西厦房三间,北临街房三间和东磨房三间是自己建造的,由于东磨房常年失修塌了一间。

    1970年苗正道全家由陕西省铜川市迁回洛阳市郊区苗湾村居住。1974年苗正道之父苗风吾提出与叔父苗风鸣析产分家,后经村里中人说和,苗凤鸣分得东院南上房北临街和西厦房共九间房。苗风吾分得西院西厦房北临街四间半房和东院东磨房三间以及陕西铜川的窑洞两崆。由于东磨房塌了一间无法使用,由苗风吾出钱苗正道将其翻盖成三间土瓦房供全家居住。1978年苗风吾在洛阳病故,苗正道三兄弟也分家析产,苗恩道分得西院西厦房三间,苗尊道分得西院北临街房一间半,苗正道分得东院土瓦房三间(原东磨房)和陕西铜川窑洞两崆。

    1981年,苗风鸣欲在苗风吾与其共同继承的宅基地上(东院)建院墙盖房,被苗正道以一建院墙院子太窄为由阻挡,不让苗风鸣建院墙。后苗风鸣以家产已分割完毕,苗正道阻挡其建房为由诉至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原洛阳市郊区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21日出具(81)民二字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苗正道继续使用双方共同继承的宅院已占用部分。

    在调解期间法庭了解到苗正道有五个儿子,七口人房子太少不够住,可另向大队,公社申请批划宅基地。但又了解到苗正道迁回洛阳后因要收回西院外借的三间西厦房和生产队长苗树林吵架和不来,队长把着不给苗正道批划宅基地。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本次调解圆满成功,解决好双方的困难,使双方都满意。为了使苗正道能够批划到宅基地,特在本调解书内以申请的形式写入了第三条即苗正道解放前到陕西省铜川市落户,一九七零年回原籍(本市郊区苗湾)居住。因大队没有批给其宅基地而占用苗风鸣宅院。现两家发生纠纷无法共同居住。苗正道可按规定申请批划新宅基地,待新宅基地批准后,旧宅内东厦房,院墙拆除,树木出走,地皮归苗风鸣使用。拿到调解书后,苗正道就写了批划宅基地申请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并提交给了大队和公社,但一直没有审批下来。

    1983年苗正道病故,苗正道的宅基地也一直没有审批到。随后我们前往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找过庭审法官李印清反映批划宅基地一事。由于宅基地没有批划是否从新更改调解书,李印清的答复是法院不可能再给你们更改调解书,没有给你们批划宅基地你们不可能搬走,原宅基地就不归苗凤鸣使用。法院有存档资料你不用怕,有事叫他们来找我。

    此后,苗凤鸣在拿到调解书后就在其所分得上房东山墙外沿到临街房东山墙外沿取直线垒了一堵墙,并在墙的西侧建起了房子,这样就把一个院子很自然的变成了两个院子。苗凤鸣去世后,其长子苗正仁与次子苗伍杰也分了家。将苗凤鸣使用的院子前后分成两段,苗伍杰在前,苗正仁在后。

    这样,祖辈苗永茂在解放前购置得一所大院子就变成了三个自然形成的小院子了。

    1983年苗正道病故后,他的五个儿子都相继在外工作并且也成了家,而且也都各自安了家。原苗正道由其父辈继承分得的东院三间厦房一直没人住。由于是土瓦房常年失修该房子屋顶快塌了。改革开放使苗湾村有了很大的改变,村里的土瓦房都没有了,四邻的旧房子都变成了楼房,就连苗伍杰和苗正仁的瓦房也翻盖成了四层楼房。只有苗正道继承遗留下的三间土瓦房没有翻新,放在那里很不协调。村里干部和老人一见我们就说,也影响村里搞创建。

    2010年由苗正道三子苗希良出面,召集其长子苗希圣,次子苗希生,四子苗希超和五子苗希伟协商其遗留房产翻盖翻新一事。协商奔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2010年11月中旬苗希良开始组织施工,拆除旧房盖新房,新房一层封顶二层墙体快完成时苗凤鸣长子媳妇姚文玲和次子苗伍杰一起组织其家人阻拦施工,并且说这块地是他们两家的,不允许苗正道的合法继承人在此建房。并且将我们起诉至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又下了停工通知,那就只有停工了。

    我们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取证,终于弄明白了。因为我们都不在家住,苗凤鸣长子(苗正仁)媳妇姚文玲和次子苗伍杰采取隐瞒事实,捏造证据,欺骗政府的手法,利用1994年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撤、并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混乱之即,采取不可告人的手段,得到了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在换发新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书时(一并将苗正道合法继承的房屋下使用的宅基地,一分为二划在了二人的合法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洛郊集建(土08)字第002993号和洛郊集建(土08)字弟002975号使用证书内,并将其合法化,隐藏起来。一藏就是十几年,让其既定成事实。

    一直到2010年11月中旬苗正道合法继承人翻建房屋时,二人才将其隐瞒事实,捏造证据,以欺骗手段获取得政府部门颁发地(含有苗正道合法继承房屋下使用宅基地在内得)洛郊集建(土08)字第002993号和洛郊集建(土08)字第00297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拿出来,阻止苗正道合法继承人翻建房屋,并要和他们分一羹粥。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诺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新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将事实调查清楚,确定土地权属明确,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才登记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而姚文玲,苗伍杰二人确采用了隐瞒事实,捏造证据,欺骗政府部门和采用不可告人的手段,骗取信任领到了(含有苗正道合法继承房屋下使用宅基地在内得)土地权利证书,实属不当。

    目前,该诉争宅基地的法定继承人苗正道和苗凤鸣均已病故,其权利也应由二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而姚文玲和苗伍杰二人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住宅用地使用权。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找了洛龙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是现已归新区人民政府管理。我们又去找新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是以前郊区发的证我们无权订正,建议我们去找上一级主管部门。我们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撤销原洛阳市郊区土地局1994年发洛郊集建(土08)字第002993号和洛郊集建(土08)字第00297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指今日一直找不到能购解决得部门和办法,望请政府有关部门能给予解决办法。致以衷心的感谢!


    此致

    申请人:苗希圣

    2012年3月15日

    苗希圣 2012-03-15 评论0 浏览2380 编号 2012031516021425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2-06-08 16:12:37

网友你好,你反映问题因时间较长,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请与高新区土地局联系,联系电话64320262.我们将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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