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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宁县公安局是否执法犯法?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洛宁县公安局已从事公安工作10至20余年的协警,现在,在岗位上挥泪向各级领导诉说我们的人生遭遇,渴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们可怜的洛宁协警。

    从1987年起,为弥补警力不足,根据上级精神,我们先后被洛宁县公安局聘用后,对每个人的体质,文化素质,进行多次体检,考试,培训定岗到各个不同岗位从事协警工作,多年来 洛宁县公安局一直从罚没款中,支付给我们每月三、五百元的工资,并长期拖欠。我们的现实问题从2007年以来逐级向县、市、省、国家政府及信访部门上访,每次都被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劝返,只答应不落实,2009年以来县政府和公安局领导换届后,将我们这批老龄协警强行推到了保安公司(依然从事公安工作),签定了一年合同,月工资500元,三金150元,而洛宁县社保局入保最低基数为976元,我们无法享受到社保,连低保也无缘,前期工龄及补赏问题只字不提。2010年11份又把我们这些老协警推向洛阳市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低额工资能发放,以维持生计,我们即要赡养老人,又要供之女上学,我们很无奈,即走不得又留不得,不知何去何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身为执法部门洛宁县公安局,竟然不按照《劳动法》执行,是不是执法犯法?

    a270526653 2012-02-25 评论20 浏览13631 编号 20120225193419152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2-28 08:40:50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洛宁县公安局是否执法犯法”的投诉。洛宁县公安局领导要求县局政治处以最快速度核实此事,现将核实结果告知如下:洛宁县公安局2010年10月与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警与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协警不再与洛宁县公安局发生直接劳务关系。洛宁县公安局每月向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支付使用协警的工资及社保金。洛宁县公安局按照2010年7月1日执行的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洛宁县月最低工资700元,缴纳协警基本工资、“五金”和管理费,按月缴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由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将协警工资和社保金转入协警个人账户。2011年10月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洛人社劳资【2011】8号),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洛宁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洛人社劳资【2011】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含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我局在县局网页转发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洛人社劳资【2011】8号)要求各单位贯彻执行。从2011年10月份开始,我局遵照上级文件执行950元的工资标准,扣除本人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64.55,每名协警每月实发785.45元,发放至今。洛宁县公安局一直严格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协警进行管理,执行协警工资标准,不存在拖欠工资及社保金问题。您如果还有疑问,请到县局政治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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