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11-22 15:12:33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不让大货车通行的道路,大货车随便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2010年8月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在洛阳城市区限制(禁止)货运车辆通行。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对运输民生的煤、电、油、气,以及鲜活物资等车辆[总质量55吨(不含)以上车辆禁止入市],确需在限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可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及所属市区各交巡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近期,市区提升改造的道路较多,为加快施工进度,交警支队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给施工车辆办理了车辆通行证,因此会在市区道路上经常见到施工及运送民生物资的车辆通行,除上述车辆外,各执勤大队工作期间都严格控制货运车辆入市。
“关于对上路的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有了规定,但是有一点效果吗”,前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洛阳市公安局结合我市电动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起草了《洛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洛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局[2006]127号文件明确答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市政府不宜出台该文件。电动车是否登记上牌应当由省政府规定,市政府无权作出规定。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目前省公安厅正在收集各省辖市电动车管理工作现状,准备向省政府汇报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在省里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交警支队会一如既往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的管理力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