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5-04 09:44:45
网友您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在单位如果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此期间你因此而受到了任何损害,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向单位索赔。
所以建议您就掌握的情况进行举报,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电话:63221615,地址:西工区唐宫路洛玻集团西100米。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