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4-12 16:13:24
尊敬的网民:您好!2011年3月21日21时48分,交警部门接当事人秦某报警称:在西苑路牡丹路口,其所驾驶的豫CT9×××号出租车与一辆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要求勘验现场。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并向报警人秦某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由于轻便两轮驾驶员已离开事发现场且无法联系到,是伤是逃尚不清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内容,民警遂将肇事车豫CT9×××出租车和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依法暂扣,并向豫CT9×××号出租车驾驶员秦某开具了暂扣手续。
考虑到豫CT9×××号出租车具有营运性质,且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事发后离开现场联系不上,走访现场群众也无人发现事发瞬间情况,民警随立即向领导及时汇报案情。根据领导依法按程序务必尽快办理的指示,民警顾及不上前一天值夜班辛劳,第二天上午即对豫CT9×××号出租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听取了当事人秦卫华的陈述材料,制作了详细的事发过程的询问笔录。在当事人秦某愿意交两千元保证金的情况下,事故处理部门于3月22日11时左右,给秦某开具了豫CT9×××号出租车的放车手续。4月1日上午,事故处理部门民警再次约见当事人秦某,向其详细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规定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知识,并按照程序将秦某的押金如数退还,驾驶员秦某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理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