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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宜阳县公安局对未成年少女钱月婷被强奸一案不予立案的猫腻何

    宜阳县公安局对未成年少女钱月婷被强奸一案不予立案的猫腻何在?


    情况反映


    河南省、洛阳市纪检及新闻媒体:

    我叫钱月婷,女,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家住卢氏县杜关镇草店村。今特向上级部门反映自己未成年遭遇强奸及非法拘禁一案而宜阳县公安局却迟迟不予立案的经过。我一个来自贫困落后老区的山村女子,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才投书你们,望能引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

    事情经过是:2008年7月19日,不满14周岁的我随二姑钱改样从卢氏老家来到宜阳县柳泉镇尹村沟南组(二姑家)走亲戚,期间,该镇尹西村26岁的村民杨会国多次要求与我交朋友,都被自己以年龄太小为由而严词拒绝。

    又过了几天,我在杨会国家玩时,他要强行留宿,我不从,他便把我关在西间一个屋子里,哄我喝一杯水后,不久,我便迷迷糊糊什么也不知道了。次日清晨,当我醒来后,才发现杨会国竟赤身裸体睡在我身边,我也没有穿衣服,并且发现自己下体疼痛,才明白自己被杨国会强奸了。我当即哭闹要求回二姑家,杨的父母却在外将屋门锁上,并且特意把我的手机藏起来,不让我与家人联系。期间,杨及家人把我非法拘禁在其家长达17天,杨会国多次对我实施强奸。为了躲避家人寻找,之后,杨会国把我又偷偷转至洛阳市西郊的一个村子,租房居住长达七、八个月之久,限制我外出,并长期看管,使我难逃虎口。直到2009年农历4月12日,我终于找了一个机会,偷拿了杨会国200元钱,悄悄逃回了卢氏老家。回家后,我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告诉了家人,大姑将我带到卢氏县人民医院检查身体,这才发现当时自己已怀孕三个多月。之后,我于8月12日到卢氏县官道口镇卫生院做了流产手术。

    此案发生后,2009年6月我与家人带领卢氏县宇萃律师事务所李超建律师包车前往宜阳县柳泉镇派出所报案,对杨会国涉嫌强奸、非法拘禁一案提起控告,但是,该派出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让我们到当地法院立案起诉。为此,我连同律师曾先后三次远赴宜阳协调此事,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北城法庭孙庭长(女)在对此案审查后,告知我们此案属刑事案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让我们先找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而,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该派出所却借故迟迟不予立案。并且,在这期间,该派出所一位姓白的所长曾分五次远赴卢氏老家,做我及亲属的“思想工作”,主要意思是不让我们立案上告,表示可以协调对方出些钱私下了结。我们表示不同意这样做,此事遂被搁置至今。期间,河南电视台九频道2010年4月14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报道。我们又多次到宜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县人大反映过此事。

    据了解,杨会国的舅舅是村干部,与派出所关系密切;另据杨的家人反映,此案发生后,他们为此已花费了两万余元给公安局摆平此事。至此,我们似乎才有所悟,怪不得公安局迟迟不予立案,并且白所长“不辞辛劳”五次远赴卢氏劝说受害人亲属不再立案上告。。。。。。其猫腻何在?不言自明。

    天理昭昭,花季少女惨遭不幸却难以伸冤!我及亲属跪求上级有关部门尽快介入彻查此案,以达到惩治凶手之目的,并对宜阳且公安局在此案件中这种执法不做为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其造成少女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反映人:钱月婷及亲属





    游客 2010-12-26 评论8 浏览21018 编号 20101226122525295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1-21 16:44:29

尊敬的网民:您好!
    接到反映的情况后,宜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令主管副局长督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2008年9月8日,柳泉镇尹村杨克听之妻钱改样带其侄女钱月婷(卢氏县杜关镇人)来到尹村。2008年9月下旬,宜阳县柳泉镇尹村村民杨建宗找到同村村民杨锤子,称同村村民钱改样侄女钱月婷还未谈对象,因杨锤子与钱改样丈夫杨克听关系不错,故想让杨锤子从中作媒,让杨建宗之子杨会国与钱月婷谈对象。后经杨锤子说合,杨会国与钱月婷开始谈对象,钱改样当时称钱月婷19岁。期间,杨建宗先后两次通过杨锤子给杨克听一万元。2008年10月中旬,钱月婷父亲曾到杨会国家看了杨家房子。之后,杨建宗又通过杨锤子给杨克听家送了一万元现金。2008年10月24日,杨会国和钱月婷订婚。杨建宗给钱月婷1000元礼金。2009年元月,杨克听让介绍人杨锤子传话,叫杨会国家再拿5万元钱,杨会国就可与钱月婷结婚。因拿不出5万元钱,杨建宗遂让杨锤子找杨克听说明情况。杨锤子到杨克听家后,看到杨克听正与妻子钱改样吵架,杨克听还动手打了钱月婷。后,钱月婷就跑到杨会国家居住。2009年3月,杨会国和钱月婷到洛阳一汽修理厂打工。期间,两人一直同居,钱月婷怀孕。2009年4月,钱月婷因大姑父受伤回卢氏探望,一直未再回尹村,杨会国多次捎信,其家人也多次到卢氏县叫钱月婷回来,但钱月婷一直未回。杨会国看婚事无望,遂要求杨克听退还两万元礼金,杨克听不愿退还。2009年8月1日,杨建宗到杨克听家将一辆摩托车、一台洗衣机、一部电视机及一些生活用品抬走,杨克听随即报案。经柳泉派出所及村干部调解仍未解决。柳泉派出所当时告知双方属婚姻纠纷到法院诉讼解决,之后双方也曾到法院起诉,但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宜阳县公安局认为钱月婷所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强奸及非法拘禁,应属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宜公不立字[2010]02号)。并于2010年4月3日用挂号信(XA14675327941)方式告知钱月婷,并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2010年11月4日,钱月婷及其亲属再次到宜阳县局申诉,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复查。宜阳县局法制部门重新审查后于11月12日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宜公字[2010]04号)。2010年11月17日,钱及家里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10年11月30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经核查后维持了宜阳县公安局的决定。
    感谢网民朋友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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