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公安局62名协警2010年6月份在网上呼声,是我们的人生遭遇,我们所提出的要求,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洛阳市政府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洛宁县公安局2010年8月5日在网上的回复,完全是欺上瞒下,是没有真实性的,为了应付上级政府,公安局于2009年7月1日将所使用的协警强迫与保安公司鉴定了一年合同,合同鉴定后,公安局从未和保安公司交涉过协警的工资的事。每人每月650元(保括三金)。还仍然是各用人单位从罚没款中违规支付低额工资。如今合同己过期将近两个月了,协警的待遇和社保问题仍然是不了了之。难得洛宁县公安局长置国家法律之上,如果短期内不能解决,我们62名协警将到天安门广场静坐,不信国家就没有人管。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0-10-18 15:45:01
尊敬的网民:您好!
为使协警的使用和管理走上正规化渠道,今年以来,洛宁县公安局多次召开党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2010年9月3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洛宁县公安局制定了《规范协警的工作意见》。现正在按照意见逐项实施。目前已做工作如下:
1、澄清协警底数。由各单位上报使用协警的基本情况,政治处核实。
2、对各单位使用协警情况予以公示(时间:2010年9月25日至9月27日)。
3、中层领导签订责任书。9月28日上午,召开各单位中层领导会议,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针对使用协警情况签订责任书。
4、签订合同。9月28日下午,洛宁县公安局与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用工协议,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协警签订劳动合同,截至9月30日中午12点,洛宁县公安局协警已签定完毕。
5、解决遗留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洛宁县公安局将对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协警签订补偿协议,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6、支付费用。由使用协警的科、所、队(从公用经费中)支付基本工资每人每月700元,由县局缴纳 “五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每人每月524.33元和使用协警的管理费用每人每月30元。交警大队、巡警大队、经侦大队使用协警参照县局,所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下一步,洛宁县公安局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理解和体谅协警的实际困难,在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经济补偿工作。
感谢网民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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