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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跑腿)30年后,还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洛阳晚报   2011-01-31 08:29:05
事件缘由 20世纪80年代初,市民刘先生曾在关林镇一家国有单位工作。1980年1月18日,上班期间,刘先生的一颗门牙被铝锭砸掉。当时,刘先生并未到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
几年后,刘先生调入了其他工作单位。让刘先生痛苦的是,之后的日子,他口中别的门牙也脱落了。“没有门牙,平时吃饭都是一件苦恼的事。”刘先生说,他想知道,过了这么多年,他还能不能到相关部门做工伤认定,还能不能享受到工伤赔偿。
记者跑腿 带着刘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行政服务大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人保局)窗口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即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自刘先生受伤至今已过去了30年时间,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不过,根据刘先生的特殊情况,他可以先找到受伤时供职的那家单位进行协商,若该用人单位承认他确系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受伤,那么刘先生便可以前往行政服务大厅人保局窗口申领并填写一张洛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交由该用人单位签字确认;随后,刘先生还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医院原始诊断病例各一份,交由人保局医保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缴纳鉴定费后,到医保科指定的医院和医生处进行工伤鉴定;随后医保科会根据医生的鉴定结果确认伤残等级并向刘先生和用人单位各出具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最后,刘先生便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赔偿了。(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见习记者 谢磊 实习生 田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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