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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致宜阳县发改委关于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的咨询信

    尊敬的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好!我是宜阳县五金大厦的一名业主(或住户),现就《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中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俗称“增压费”)的收取政策与监管职责问题,向贵单位进行正式咨询。

    我在近期处理物业收费问题时,遇到物业公司向业主单独收取“增压费”的情况。我查阅了省级政策,即贵单位上级部门河南省发改委制定的《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相应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该条款清晰指出,增压泵等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应包含在物业费或公共收益中,物业公司不得另行单独收取“增压费”。若物业公司强行收取,则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自立名目收费或违规加价。

    然而,当我据此向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时,却被告知“增压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其“无强制管辖权”。该局未能依据您们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这令我感到困惑与不解。

    鉴于该政策的制定和解释权威在贵系统,为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正式咨询:

    1.关于“增压费”合法性的解读:根据《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之外,单独向业主按用水量或固定标准收取“增压费”的行为,是否合法?该条款中的“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是否明确禁止了此类单独收费行为?

    2.关于监管职责的确认:如果上述单独收取“增压费”的行为被确认为违反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文件的规定,那么负贵监督执行该价格政策、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是哪个部门?是否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责?

    恳请贵单位能对以上问题进行书面、明确的官方解读和答复。

    我深信,由政策制定者的直接上级单位对政策适用性及监管责任做出清晰界定,将极大有助于厘清基层执法部门的职责,有效倒逼其依法履职,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收费问题,维护政府文件的公信力和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平公正。

    期待您的权威回复。感谢您为维护百姓权益所做的努力!

    此致

    敬礼!

    ltk0718 2025-10-01 评论0 浏览3453 编号 20251001174506564 [宜阳县]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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