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受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车险销售人员诱导,本人买了该公司的小型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销售人员推销车险说买车险赠送机代为车辆送检服务一次(公众号显示该服务券价值150元,服务内容是上门取送车)。但在6月使用该消费券审车时发现,该券一文不值。该公司指定的几家车辆检测公司都说,用不用该券,上门取送车+审车费费用都是一样的。我由此对该公司的促销行为产生质疑:(一)这个券一文不值,还拿来诱导消费者买贵公司的车险...
既然是天窗漏水,为什么标注是水淹车?你给个维修清单有什么用?还是改变不了车辆的性质,根本没人接受,车辆还是出售不了或大幅贬值。人保财险的这个回复根本就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2024 年5 月 30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我公司财产收到损失.当天我公司报警后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报保险.人保至今不理赔,甚至不接电话.期间多次投诉后,敷衍了事,11 月拖到 12 月底,1 月拖到过完年.至今没人对接,
2024年7月因天窗漏水报修,但是人保公司出险却记录的是水淹车,致使今年5月置换车辆时因被保险公司定性为水淹车,车辆出售不出去,也影响了省补。向人保公司反映了半个月了,仍无答复,眼看快过了置换补贴的期限了,既然是人保公司记录错误就请人保公司及时给出处理方案,避免错过省补,造成更大损失。
2014.3平安人寿业务员尤xx向我推销《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提议让我加上无忧豁免B和无忧豁免C产品,并承诺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在长达十年的缴费过程中没有一个人明确告知,导致我在24.3.22号才知道扣了我16929.17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知道这个扣款事宜。尽管平安保险也有回访流程,但一直用用含糊的语言没有让我清楚知道有此扣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保险人有权利主张该条款不成文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