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05-18 17:17:13
网友您好:办理不动产证属转移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因买卖、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规程》7.3.3.2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购买人可以联系开发商经办人共同到市民之家一楼办证窗口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办。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开发企业提交);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需提交);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完税凭证等材料
贷款购房的,需同步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由借款银行提供并配合共同申请。如有疑问可拨打0379-63917262,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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