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达不到伤残标准”鉴定结论的投诉
被投诉单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一、投诉事项
1. 2026年4月20日公示的“达不到伤残标准”鉴定结论与投诉人客观伤情严重不符,违反《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客观、公正”之规定;
2. 工作人员在异议答复中推诿塞责、程序不当,未尽法定审核职责。
二、事实经过
本人因工负伤,伤情包括:左股内髁及胫骨平台骨折(两处骨折)、半月板后角损伤、韧带损伤2级、关节腔积液等。本人于2026年3月27日就2026年3月26日在534医院进行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违法违规行提出举报。因洛阳市534医院于2026年3月26日组织的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相关专家未尽客观、公正的鉴定义务,故本人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通知让本人于4月1日下午14时前往534医院二楼体检中心进行现场鉴定。
2026年4月1日,在534医院现场鉴定中,两名医生当场确认本人两处骨折、活动受限、左腿骨骼萎缩,并承诺如实记录反馈(有现场录音录像为证)。但2026年4月20日公示结论为“达不到伤残标准”。
公示后当日20日9时54分,本人致电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0379-65266209),工作人员明确称“只看工伤认定书所写”,对病历、核磁诊断等材料“不看”(有手机上的通话录音为证),并告知可在收到结论书后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心20号下午又在电话里称,定不定上等级是专家说了算,与他们无关!
三、鉴定结论与客观伤情严重不符
(一)客观伤情:两处关节内骨折,伴半月板及韧带损伤,现场确认活动受限、左腿萎缩。
(二)国家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十级条款中,“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及“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均明确可评十级;关节内骨折致创伤性关节炎可评八级。按第4.2条晋级原则,多处损伤应以重者定级,相同等级可晋升一级。
(三)结论矛盾:现场专家已确认上述严重伤情(4月1日下午鉴定现场15:39分录音录像为证),鉴定结论却为“达不到标准”,明显与事实相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
四、工作人员答复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材料审核义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审核完整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工作人员声称“只看工伤认定书”,使法定材料形同虚设。
(二)背离现场鉴定目的。现场鉴定的核心正是通过专家对伤情的专业评估作出结论。仅凭工伤认定书而忽视现场意见,违背制度初衷。
(三)未履行异议处理职责。工作人员未作任何实质审查或记录,直接推向上级,违反《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
五、法律依据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客观公正)、第九条(材料要求)、第十条(审核义务)、第三十三条(投诉举报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权利)
• GB/T 16180-2014 相关条款(十级、八级及晋级原则)
六、投诉请求
1. 撤销2026年4月20日公示的“达不到伤残标准”结论,责令依法作出公正鉴定结论;
2. 对工作人员“只看工伤认定书”及未履行异议处理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程序不当并责令整改;
3、调取4月1日下午15:39分本人在鉴定现场的录音录像,还原现场鉴定真实情况,依法查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本人工伤伤情定为无等级推诿给现场专家,以及现场专家是否如实记录反映本人现场鉴定情况。
4. 对鉴定结论与伤情严重不符的情况立案调查,保障本人获得公正的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4-22 09:22:32
网友你好:
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核查确认,您所持《洛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洛人社工伤认字〔2025〕0623号),在您参加2026年洛阳市第一批次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后,已依法完成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变更后,原劳动能力鉴定所依据的前置条件随之发生改变。
我中心工作人员在收到该诉求后,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就相关政策规定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告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生变更的,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动失效,需重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同时,明确告知需在2026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备齐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向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目前,该诉求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诉求人已知晓相关处理要求及流程。
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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