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被投诉方立即恢复发放本人工资,并依法保障基本生活费;2.责令被投诉方恢复本人续聘、进档等正常人事手续;3.责令被投诉方纠正违法停发工资、停止人事手续的错误行为。 二、事实与理由本人因替他人提供反担保产生民事经济纠纷,被投诉方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无法院生效判决、无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对本人采取以下措施:1.停发本人全部工资,且不发放任何生活费;2.停止办理本人续聘、进档等正常人事手续。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本人合法劳动权益和基本生存权利,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仅可依法代扣个税、社保、法院裁定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民事担保纠纷、被起诉不属于可克扣工资的法定情形。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6-03-24 11:50:5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津区人社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诉求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诉求人以公职人员身份分别为借款人李某、周某申请的两笔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本人签署《反担保合同》,自愿为借款人的贷款行为以工资及合法财产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局创贷中心履行了担保责任,对上述两笔贷款进行了代偿。代偿后,我局创贷中心依法向借款人、反担保人追偿,案件经孟津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王晓义担保的逾期创业贷款清偿责任已经法院认定,有生效判决佐证。停发工资、停止办理人事手续是我区集中清欠专项行动期间为督促公职人员维护法律权威、践行诚实守信精神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管理约束行为,且是建立在公职人员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实施的。 2026年3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诉求人其工资待遇、人事手续会正常办理,请尊重司法判决,履行法律责任,早日结清贷款本息。诉求人表示知晓,对处理结果基本满意。 洛阳市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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