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拥有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申请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但物业以未接到领导同意安装的通知为由拒绝协助提供:《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要求中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本人已多次致电洛龙区房管局物业办,但得到的回复是:按照豫政办[202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让本人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
供电公司又有红头文件为依据要求必须有物业盖章的同一文件。
“备案”应指“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的供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还告知本人如小区有电容负荷问题由供电部门负责勘察与整改。
房管局物业办还电话回复本人说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只能告知物业配合业主但是无法强制物业配合,因为没有执法权。
本人被各管理部门来回踢皮球。说能装,又让我无法申请。
本人希望能让此问题切实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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