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系宜阳县五金大厦住户,现就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洛阳德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物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水费“增压费”一事的处理涉嫌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特向贵局提出投诉与监督请求。
一、核心事实与经过
德弘物业在向住户收取水费时,长期以水费为基数,违规擅自加收二次加压服务类费用 1元/立方米“增压费”,导致居民实际缴纳的水费高于宜阳县城镇居民用水价格,严重侵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于2025年9月向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问题编号:20250923110317394),该局对德弘物业违规加收“增压费”的行为,以“不属于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其属市场调节价,我局无强制管辖权”为由拒绝处理。
二、法律依据与行政职责界定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完全忽视了其法定监管职责,涉嫌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一)国家层面明令禁止以水费为基础加收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并强调“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供水环节收费。德弘物业在水费基础上加收“增压费”,直接违反了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二)省级细则明确“增压费”性质及合法收取的唯一途径
《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此条款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即“增压费”的合理成本)的合法列支渠道是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且必须公示分摊情况,并严禁将其附加在水费中收取。德弘物业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此项禁止性规定。
(三)市级文件重申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24〕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四)市场监管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定查处职责
《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供水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这直接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职责。
三、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已构成“不依法履行职责”
该局“无强制管辖权”的答复,是对其法定职责的公然推卸和曲解,已涉嫌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情形。
四、基于贵局法定职责的投诉请求
根据《洛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洛阳市司法局负责“(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根据宜阳县司法局公布的内设机构职责,其依法行政指导股(行政执法监督股)负责“指导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宣教股(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办公室)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
因此,我们特向贵局提出以下投诉请求,恳请依法予以处理:
(一)请求确认德弘物业在水费中加收“增压费”且不予公示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从国家(发改价格〔2022〕1116号)到省级(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市级(洛发改〔2024〕1号)的多项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收费。
(二)请求认定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强制管辖权”的回复及不予查处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并依据宜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的职责,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恳请贵局依据法定职能,立即启动监督程序:
1.督促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纠正其错误答复。
2.责令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德弘物业违规收取增压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3.责令德弘物业立即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限期退还全部违法收取的费用。
(四)恳请宜阳县司法局宣教股就此案中反映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我们坚信,在法治政府建设深入人心的今天,任何行政部门都必须恪尽职守、依法履职。我们期待贵局的有力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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