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政苑消防改造工程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24年2月洛阳勤政苑小区1222万消防改造工程,招标编号(HNFD-2024-002),招标活动中有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1、1222万的消防改造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应当招标,但是勤政苑业主委员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招标,业主委员会和党支部人员冒充2/3的专家议标,实际是业主委员会和河南领航消防工程公司串通一气商量投标、评标。
2、在发出1222万中标通知书以后,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应当与投标方签订中标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标通知书都要求政府采购单位勤政苑业主委员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是,业主委员会故意不与投标方签订合同,不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范围、数量、不约定质量标准,不约定工期,不约定违约责任,为以后相互串通,随意变更合同,随意增加工程量,随意确定工程质量,随意延长工期做准备,为随意消耗公共维修资金做准备。
让整个招标活动成为空话,让招标流于形式,事实上根本没有依法招标,没有合同约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就是方便他们双方随时随地随意串通决定项目工程量、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不受合同约束。
3、在违法招标1222万以后,双方不签订中标合同就开始施工,施工以后,中标单位与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串通,制作一张512万现场签证单,随意增加工程量。签证单上很多工程内容和1222万工投标文件项目重复,属于投标文件上的项目,很多项目根本没有施工就签证,至今没有施工。签证单上没有工程质量数量,没有材料名称、数量,没有用工数量,没有签证时间。这实际是制作虚假签证单,串通变更投标内容,实施合同诈骗,由于业主发现未遂。
4、投标以后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投标方串通,授意投标方重新制作一份1734万元的投标文件,勤政苑业主委员会盖章同意用1734万投标文件代替1222万的投标文件,向洛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使用1734万公共维修资金。这行为是串通投标。这时被业主发现、举报,合同诈骗未遂。
5、欺骗业主说不是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欺骗业主说已经依法公开招标,让小区业主签字同意按照1734万投标文件金额,向洛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6、勤政苑业主委员会与投标方串通投标,目的就是不进行优中选优,随意消耗公共维修资金,损害业主集体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法治,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超过400万,构成犯罪。
7、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不要求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要求是特定经济形态、特定领域才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房屋中心的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50万以上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开招标,勤政苑小区有公开招标的编号HNFD-2024-002,但是,没有按照公开招标进行,他们冒充专家,串通投标。
网上公布案例,南京天地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消防改造中与施工方串通投标,套取业主公共维修资金500多万,业主委员会主任已经被刑拘。2025年3月我们勤政苑很多业主到洛龙区公安分局报案控告业主委员会串通投标,提交了证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洛龙区公安分局说没有犯罪事实。
最高法丨《关于办理串通投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疑意见》(法答网精选问答)
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答疑意见: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所规制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应地,对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中投标、招标的理解,也不应作上述限制。认定串通投标罪,应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行为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
咨询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问题2: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答疑意见: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而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招标投标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则是旨在规制招投标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招标、投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展,但如果串通投标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责任人员个人实施,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当然,如果有关个人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有关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则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主要包括:(1)招标单位及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2)投标单位及投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投标工作的人员;(3)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4)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参加投标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另外,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多甜甜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高洪江
问题3: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八条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数额模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依法累计计算,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数额。
二是情节模式:“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威胁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串通投标,如恐吓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使用商业胁迫手段威胁招标人,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等。欺骗手段通常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信息等,对于欺骗手段的认定,必须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欺骗行为必须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贿赂手段是指通过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换取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的偏向性支持。
三是数额+情节模式:“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该项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认定,是指经累计计算仍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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