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2025年9月5日对我投诉问题的“回复”不符合客观事实,具体情况为:
一、该回复称“无法进行病例性骨折和外伤性骨折的甄别”不能成立。因为我母亲就是“外伤性骨折“”,该事实既有南关派出所的案件卷宗材料为证,也有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洛阳医院的住院病例为证。
(一)我母亲被殴打而骨折住院后,我们拨打了110报警,警察也调取凶手打人时的监控视频,并且,凶手自己都不否认殴打我母亲致伤的事实,具体证据有:
1.我们于2025年8月2日19:16;8月3日13:19、13:51;8月12日10:58、11:10共5次向110报警的记录。
2.我们于8月3日13:28、13:42、13:52;8月12日09:44、11:01;8月15日08:18与老城派出所电话69956110的通话记录。该通话既有老城分局派警人员确认事发现场的通话,又有我们持续催办分局尽快惩办凶手的通话,我们还有部分通话的录音。
3.出警民警调取的凶手殴打我母亲的现场监控视频。2025年8月2日我们报警后,南关派出所出警的工作人员是张鹏,他依法调取了打人现场的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我母亲被凶手殴打而倒地。
4.凶手自己都不否认我母亲的骨折与其殴打行为有直接关系,我们有与凶手的录音为证。
(二)医院的病例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是“新鲜性”“压缩性”骨折。
公安局在该“回复”上也承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洛阳医院给我母亲出具的病例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新鲜性”“压缩性”骨折。
所以,因为是“新鲜性”的、又是“压缩性”的,又刚被人殴打,这三个因素合起来就铁证我母亲的伤情是 “外伤性骨折”!
而医学常理是,如果骨折是“病理性”的,就不可能呈现“压缩性”的外观,而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口口声声称自己是“专业人”,怎么连医学常识都不懂,我们真不知道他们“专业”体现在哪里?
(三)医院病例清清楚楚写着“压缩约1/5-1/4”,而公安局的回复竟然称“无法分析压缩程度”?那这“1/5-1/4”不是压缩程度是什么?
二、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在该“回复”里依然没有说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该回复称“无法分析其压缩程度是否已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比例”是糊弄老百姓。
首先,其称“相关条款”,请说出来具体是哪个条款!
其次,我们看到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5.9.4条中的d项明明规定,只要“椎骨骨折”就是“轻伤二级”,该项中根本就没有对“压缩程度”做出任何要求,所以要求“压缩程度”就是洛阳法医刁难受害人。
第三,除被打致“椎骨骨折”外,我母亲还被打导致L4/5、L5/S1两处“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该伤情也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5.9.4-d)轻伤二级的一种伤情,但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对此竟然闭口不谈,这是凭什么、为什么?
(二)该“回复”称根据《法医临床学检查规范》,但中国目前就没有《法医临床学检查规范》这个文件。
(三)该“回复”称根据2024年10月12日实施的《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相关规定。
这里,法医再次说了个“相关规定”,请问到底是哪个规定,请说出来!
三、该“回复”称,我母亲仅进行了一次影像学检查,请问应该进行多少次?法律规定在哪里?
何况,我们进行的可不是一次,因为我们2025年8月1日在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洛阳医院住院时做了一次,2025年8月29日在法医的要求下又在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做了两次,总共是三次。
四、该回复称他们“五次”沟通均未得到补充材料的肯定答复与事实不符。
因为其中一个电话响一声就主动挂断,另一个电话响两声就主动挂断,这是啥意思,拨了又主动挂断都算数?
实际情况是,我母亲现在人在天津,并且也因为受伤不方便与人说话,所以就委托我们儿女与民警联系,但民警就是不与我们儿女沟通,就非要与老人联系,还说我们儿女无代理权,我们无法理解,子女既是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又是受害人的监护人,依法是有代理权的,民警凭什么说我们怎么没有代理权?
最后,我们想说,我们不愿意做“骨密度”检查的原因,是因为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其就是纯心刁难受害人,其真实用心值得怀疑,而他们就是以自己是“专业人”名义对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最后,我想说,我们以上的回复都是事实,没有半句假话,我们敢于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而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和洛阳市老城分局南关派出所的民警敢对自己说过的每一话负责吗?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9-08 1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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