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5-09-03 15:59:1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原职工王某某,2021年4月2日发生工伤(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2021年4月25日申请工伤,2021年6月1日认定工伤, 2025年3月20日单位为其办理社保中断,2025年8月15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现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你不符合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先单位沟通。相关情况已与诉求人电话联系解释。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
涧西区人社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