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位于珠江路集贤北街,洛浦春晓小区6号楼临街楼栋,6号楼下面就是门面房和人行通道,因为小区时间较久房屋老化,且该楼栋没有平台遮挡外墙脱落的碎石,外墙窗台处因为开发商早期做的护栏常年风吹日晒,护栏已经氧化严重,窗台和护栏处自然老化严重,裂缝较宽,外墙其他地方也有已经拖落的石块处,对路面行人有很大安全隐患,物业也没有在楼栋下面人行通道处,放置高空坠物提示牌,业主们集体申请维修基金,不知道这么大的安全隐患房管局为什么驳回,不知是否构成对《民法典》法律适用错误,外窗台的法律属性认定
国家层面: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外墙及窗台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即使外窗台位于业主专有空间外侧,其结构稳定性直接影响整栋建筑安全,仍应纳入共有部分管理。
地方政策:《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将外窗台排除在共有部分之外,且规定维修资金需用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及时回复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