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内部外部均得到良好维护,并未出现坍塌或者损坏且该住宅合法使用人并未在城里或外地落户,该住宅为使用人全家、乃至祖孙三代唯一的合法住宅。请问政府部门认定该房屋为“闲置农宅”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流程是什么?以上问题关乎本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解答,您认真负责的回复将给我很大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5-07-04 09:30: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寇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联系,并对闲置农宅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流程进行了解答。如需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单位联系电话:0379—6748800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