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邀请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代表参加,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布承接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问题。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委托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这里面有以下问题:1、县物业办和开发商物业查验串通,弄虚作假,欺骗业主暖气管道未完工交付,并未明确或者书面形式告知业主。2、对于承接查验问题并未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完毕,收取物业费是否合理?3、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物业查验结果存在问题并未公示。4、第三十一条查验结果未完工问题并未按期整改,包括暖气工程直至今日交房3年都未整改到位,收取物业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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