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第十六条:(十一)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到开元湖广场巡查未发现居民遛狗,后期我单位将加大巡查力度。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城管局
尊敬的执法人员您好,公园禁止宠物狗入内,这方面洛浦公园做的很好,因为洛浦公园的巡察覆盖时间长,人员巡察很勤,监控设施也多,并非采用某一时间段抽察这种监督效果差的方式,希望你们能加强管理,借鉴洛浦公园的管理经验。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5-27 15:09:21
网友您好: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未发现有遛狗不栓绳人员。后期我单位会加大巡查力度。
洛龙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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