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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第十六条:(十一)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改正 违反 条例 规定 公园 遛狗 拴绳 出户 未束 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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