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河同乐桥附近的橡胶坝西侧,河边的空地,每天早上七点多,个别人凌晨五点多,抽陀螺噪音扰民,不分工作日节假日!鞭子的声音响彻河对岸的我们整个小区,无法休息生活。
打了无数个热线、110,涧西长春所都无法彻底解决。理解基层民警工作繁杂辛苦,但这个事情反映的时间真不短了,请拿出手段尽快解决。
法律依据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噪声扰民监管的决定》
该决定明确社会生活噪声中,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噪声(如居民自发活动产生的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甩鞭子抽陀螺属于非商业活动,属地派出所依法应当受理并处理。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 “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闲”,违反者可处 2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涧河边的小广场属于公园广场管理范围,相关行为已违反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噪声行为,公安机关可先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监督。若派出所未依法履行职责,将向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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