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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西工区状元红路阳光家园小区广场地面坑坑洼洼,物业不处理

    用户提问 2025-05-09 08:28:19

    西工区状元红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西。阳光家园小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小广场,地面坑坑洼洼,年久失修,跟物业反馈多次多年,迟迟不解决,每次都是各种原因推脱。 [查看详情+]

    西工区回复 2025-05-09 18:12:3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向物业了解,阳光家园小区已建成使用十余年,三号楼前小广场地面地砖脱落缺失,物业已经多次用水泥填补维修,但因为时间太久效果并不显著,如需全面维修需申报维修基金并需全小区业主同意,关于此问题一直处于征求全体业主同意阶段。我办已督促小区物业对破损路面尽快进行维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邙岭路办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等工作。《物业管理条例》也表明,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对公共区域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地面因正常使用出现的磨损、小面积破损等情况,物业一般要负责修复。

    网友24412 2025-05-13 评论1 浏览3132 编号 20250513120449131 [西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5-05-14 16:04: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向物业了解,小区小广场建设之初采取路面粘贴小瓷砖设计,现时间久远瓷砖大部分已脱落,物业也多次用水泥填补维修,但效果均不明显,因前几次维修效果不明显,物业正在选择其他维修办法。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邙岭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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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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