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4月19日至4月24日,在此公司工作六天,第六天下班了说不适合,然后说试岗期没有通过,不给工资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5 09:47:43
网友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洛龙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523790。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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