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4-16 14:50:37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当事人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白塔路行驶至东棘街路口处闯红灯进入路口时,遇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该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当事人左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左某以原定事实不清等理由向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正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维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针对您提出的疑问,辖区大队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联系进行解释说明。因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个人权益。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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