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路创展国际贵都和壹号城邦9,10.11号楼下”上述两停车场入口、出口及内部均未设置符合标准的轮椅通行坡道或无障碍通道,导致残障人士、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无法安全进出。 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残障人士平等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及通道。
2.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大中型公共场所停车场需配备无障碍设施,包括通道、标识等。
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明确无障碍通道宽度、坡度等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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