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5-04-10 09:54:39
网友你好: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一般通过购买、承租或开发商附赠等方式取得。无车位的业主,因未购买或承租车位,不享有相关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执意停放于车位,将侵犯车位产权人权益,引发侵权纠纷。
宜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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