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持有者,如今在转让甚至补换证时,被要求按照当前土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以下是具体理由,以房产证显示房屋坐落为涧西区丽春路8-3甲号楼为例说明。
背景情况
该楼所在地块由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洛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建成商品房后,中房公司以市场价销售给购房者,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原业主已将房产出售给新的购房者,并取得房产证。
1. 中房公司取得划拨土地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1986年6月2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划拨方式适用于以下用途: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显然,涧西区丽春路8-3甲号楼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条件。中房公司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开发并销售商品房。
2. 现在要求业主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合法理
(1)1992年3月8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2)1995年8月7日《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3)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可以包括转让所获效益抵交。
既然当年政府批准了商品房交易并核发了房产证,意味着土地出让手续已完成,或政府收取了土地收益。如今要求补缴,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
3. 政府不应推翻自己的历史决定,更不该再追缴土地出让金
(1)1996年1月1日《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2)第十二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市、县政府可决定是否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仅缴纳土地收益。
既然洛阳市房产和土地部门当年批准了房产转让,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说明当时土地手续已完成。现在政府追缴费用,究竟是依据何在?
4. 购房者合法购买房产,不应被强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政府划拨土地给中房公司,允许其建房和销售。购房者按市场价购房,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并缴纳了相关税费。政府当年审批并发证,二手房交易也合法进行。
如今,政府却在业主换证或交易时,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甚至高达数万元至十几万元。而只要不换证交易,就无需补缴。这种政策是否在打击房产交易?
5. 诉求与建议
✅ 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而非让老百姓买单。
✅ 已取得房产证的业主,应依法认可,业主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应再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 政府应出台明确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避免影响正常房产交易。
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03-28 15:27:56
网友您好:经我中心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房产所占土地为中房公司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2016年实行不动产登记前,仅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证,需房、地一体登记,商品房划拨土地,需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持相关材料向我局申请,我局第一时间加快办理。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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