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弘珑望一期已交付,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小,24年12月份签补了退面积差协议,说好三个月到账,现在已经三个多月确迟迟不到账,希望给个说法! 2.买房时售楼部说的13号楼地下是非机动车充电停车位,现售房部又规划成储藏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消防标准?是否有住建部审批文件?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调查, 关于退面积补差相关费用,已督促开发企业尽快退款,开发企业表示 会在月底前陆续进行兑付;关于储藏室改造问题,目前还未开始改造;公司对现场实地查看后,认为主楼下空间狭窄且不规则,不便非机动车辆出入和停放,容易阻塞归家通道造成通行不便;考虑到提高业主便捷性,我们在负一层规划部分区域,占用一些机动停车位空间,更方便珑望业主进行非机动车停放,方便业主出行;后续会收集业主反馈的各项意见,进行合理方案优化,推进相关工作。 孟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5-03-25 11:22:54
尊敬的网友:
诉求人反映中弘珑望退面积差和地下停车场违建储藏间的问题。 经调查,我中心已督促开发企业尽快为诉求人退款,开发企业承诺月底前陆续进行退款,诉求人也可依据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洛阳市孟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核查,诉求人反映的位置位于孟津区河图路中弘珑望住宅小区13号楼2单元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停车位,该小区已通过我局规划核实。诉求人反映的问题现状暂未改成储藏间。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我局已告知建设单位,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向13号楼全体业主公告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改变,否则将涉嫌“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建设方表示同意,将于近日联合该小区物业公司向13号楼全体业主张贴公告征得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用途。否则,我局将按“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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