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新开发区世纪阳光物业未经大部分业主同意,未征求意见,未公示业主意见,现私自将小区绿化挖掉做停车位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非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任何人不能将小区内绿地改作其他用途。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无权决定将绿坪绿地改建为停车场。
在不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将绿地改造成停车场的行为涉嫌毁绿,是违法行为。
现在物业直接通知,要毁绿地、毁小区广场来建立收费的电动车充电停车厂,严重违法。
小区负一楼的地下停车场为什么不开通电动车的停车区域,一到雨雪天气,小区楼道内停满电动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毁绿地修建的停车场又没车棚,物业只管从充电桩里提成费用,不顾业主的安全和利益。
望政府部门严查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5-03-07 17:39:30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磁涧镇调查反馈如下:经调查,世纪阳光小区院内空间有限,近年来电动二轮、三轮数量剧增,导致小区内部电动车停放拥挤、管理混乱,经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及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方便业主停车,消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向县物业办报备,将小区部分绿化带改为停车场,并将小区外划定一处区域专门停放三轮车。小区物业已张贴公告,征求业主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业主可到物业办登记,目前只是公示征求意见阶段没有施工,公示结束后达到同意比例后才进行施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