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范。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措施。故物业公司应当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号召,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自上次发布投诉后 洛龙区2024年1月9号回复“我办将持续关注此事”,截至今日已经过去15天,请问相关部门是否持续推进此事,面对国家发改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如此明目张胆的不响应国家号召的行为,请问是谁给物业公司抵抗、拒绝国家法律的底气!?亦或是河洛文化村物业公司拥有自己的法律吗!?请问洛龙区政府、人民的公仆、光荣的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们能否快速、有效为老百姓解决问题?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1-27 09:30:47
网友您好:
接此诉求,我办高度重视,经了解,河洛文化村小区一直未安装电车充电桩,物业公司也未开具过相关手续。我办将持续关注此事。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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