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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兰沁苑34—1—1704的侵权行为,为何没有部门管

    首先声明本次投诉是第三次投诉,上两次有关部门均进行回复,但是未见任何管理及勒令整改的迹象,这是执法部门该有的态度吗?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不顾,无视《民法典》和《消防法》!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次事件,停止该户的侵权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情况可见水印相机。

    具体侵权事实如下:香榭里兰沁苑34号楼1704业主漠视消防安全,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物业及社区管理不到位,建筑物内住宅或经营性用房的共有部分属于本幢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现被兰沁苑34号楼业主恶意侵占,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造成了安全隐患,物业及社区不作为,严重危害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业主行为违反如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可能会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严禁私自占用,否则可能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可能会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严禁私自占用,否则可能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属于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要求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香榭里兰沁苑34号楼1704业主及物业漠视法律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社区管理监督不到位,负有连带责任。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本人已搜集充足证据,可以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上述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理解老百姓的困难,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基本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的新春佳节。

    网友1573370 2025-01-21 评论2 浏览1178 编号 20250121101006901 [消防救援支队]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2025-01-22 11:54:55

该诉求为重复举报。
前期,我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联合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多次到现场进行核查和沟通。接到本次举报后,工作人员再次到场核查,现场发现1704住户仅放了一把葱和几块红薯在自家门外,未在楼梯间堆放杂物,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未遮挡室内消火栓。已再次告知物业负责人平时要加强巡查,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在楼梯间等处堆放杂物。
再次感谢您对消防安全的关注。
关于是否占用公共区域、是否违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卫生等内容非消防部门管辖范围,建议向其他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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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亲不如近邻,以和为贵。世上本无事,庸人自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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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这也投诉?

    +1 +1 1

    • 首先事情没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都觉得没什么;然后依据相关法律,业主和物业都存在违法行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维护公平正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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