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大批转供电小区以(洛发改{2018}4号)文件为依据,收取业主充电桩电费以及充电服务费,文件在价格管理方面指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根据(豫政办{2020}30号)文件规定,电价为0.568/千瓦时,电费无异议,但是物业仅提供接电接口,并未负责充电桩以及安装,是否属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转供电小区收取充电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谢谢。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5-01-16 16:37:58
1月16日我委工作人员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解答了相关问题,诉求人表示满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文件规定,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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