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279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也就是说,即便有一人反对也不能改为经营性用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至于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认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自己因为这个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使自己的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而且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等?
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查。
回复部门:瀍河区 2025-01-15 11:18:22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已通知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您所述归属《民法典》范畴问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
2025年1月20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