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证明信息有误,已做亲子鉴定,请求伊川妇幼保健院换发正确信息的出生证明,妇幼保健院以县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不符合要求为由拒开,县医院又要求诉求人提供当时(2012年)在县医院生产的证明(有病历但不是诉求人姓名),没有监控没有人证核验。但是诉求人提供了双向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妇幼和县医院不认可。 按照《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二节换发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 这一项规定指出,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换发。但是通过人证核验入院并分娩的不予变更,2012年尚未实行人证核验,不符合括号里的不予变更的范围。请政府帮忙解决这一问题,支持诉求人想把错误信息更改成正确信息的想法。感谢党和政府!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按照《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签发管理 第二节 换发 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伊川县卫健委2025年1月13日
2012年,医院办理入院时,尚未实施“人证核验”,所以不符合不予变更的条件,请相关单位负起责任,不要搪塞敷衍,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感谢!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5-01-15 14:46:59
网友您好:经核实:因述求人在县医院生产时,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上报的信息均为虚假。现县医院开具的证明仍无法证实诉求人是否是当事人,故妇幼保健院无法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按照《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签发管理 第二节 换发 第三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严禁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进行涂改;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产妇通过“人证核验”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出生医学证明》以住院病历登载新生儿母亲信息为准,后续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伊川县卫健委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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