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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退休养老规定

    本人1983年8月任职某单位正式员工,直至2007年12月19日被该企业非法除名,且在任职期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导致本人现在退休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如果无法补缴,由谁承担本人的社会养老责任,洛阳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请求主管部门以文字形式进行答复。

    Shadow0 2024-12-31 评论0 浏览5227 编号 202412311552249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02 16:19:38

网友你好,人社建字〔2020〕219号明确: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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