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12月16日入职睿达教育科技公司,2024年12月23日离职,已过试用期,且出了4单。但由于身体原因离职,公司以没干够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请问领导,是否合理?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31 09:12:40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涧西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481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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