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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得到通知,小区即将停止供暖,本人已于2024年11月将采暖费交于物业,由物业代缴至新安县热力公司,现小区停止供暖,本人及小区其他已缴费业主在正常缴纳采暖费的情况下被强制性停暖,其责任在谁?出现此情况后物业未出面做出正面回应,且无具体调查结果,业主在停暖期间受到的损失怎么处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物业只是代为收缴采暖费并转交热力公司,现在为止为什么会出现小区未缴费现象?第四十四条之二款规定,物业未履行责任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由谁追求?物业监管由谁负责?
物业 小区 停暖 新安县 缴费 法律责任 热力 供暖 业主 停止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12-09 14:43:46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咨询的问题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调查反馈如下:经了解,目前已恢复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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