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
事故时间: 2023年11月13日13:51
事故地点: 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兴洛西街交叉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经过上述时间,戴建义驾驶洛阳2821906号欧派牌电动二轮车,沿伊洛路兴洛西街交叉口西北侧由北向南闯红灯,
行驶过程中遇杨珊珊,驾驶遇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沿伊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
由于戴建义驾驶洛阳2821906号欧派牌电动二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通行。
杨珊珊驾驶豫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绿灯起步正常前行,左侧有车辆遮挡视线,没有看到闯红灯行驶过来的戴建义(俗称鬼探头)。
在发现对方后及时踩刹车,但是由于汽车行驶惯性向前,致使洛阳2821906号欧派电动摩托车右侧与豫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前部相撞,
造成戴建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我不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在这次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七大队执法人员态度恶劣,执法不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笔录,程序违法。
(1)伪造笔录行为:交警询问笔录时,未加询问,将申请人 杨珊珊职业捏造为网约车司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程序违法行为:
交警询问笔录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刘姓辅警与胥双伟, 并非笔录中签字的胥双伟,李武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3年11月16-2023年11月26日之间,被申请人2次向交警提出更改职业,都被对方以“不对事故责任产生影响,笔录不能随意更改”等理由拒绝。
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第三次提出更改,任然被搪塞拒绝,后进行激烈争辩,交警办案人员予以更正。
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确,交警执法过程中严重偏袒,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对于交通警察合法执法,加强执法约束。并对执法单位以及执法民警进行行政处罚,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再发生,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2-03 1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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