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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龙区交警七大队行政违法

    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

    事故时间: 2023年11月13日13:51

    事故地点: 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兴洛西街交叉口。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经过上述时间,戴建义驾驶洛阳2821906号欧派牌电动二轮车,沿伊洛路兴洛西街交叉口西北侧由北向南闯红灯,

    行驶过程中遇杨珊珊,驾驶遇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沿伊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

    由于戴建义驾驶洛阳2821906号欧派牌电动二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通行。

    杨珊珊驾驶豫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绿灯起步正常前行,左侧有车辆遮挡视线,没有看到闯红灯行驶过来的戴建义(俗称鬼探头)。

    在发现对方后及时踩刹车,但是由于汽车行驶惯性向前,致使洛阳2821906号欧派电动摩托车右侧与豫CSP615号丰田牌小轿车前部相撞,

    造成戴建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我不文明驾驶负次要责任。

    在这次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七大队执法人员态度恶劣,执法不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笔录,程序违法。

    (1)伪造笔录行为:交警询问笔录时,未加询问,将申请人 杨珊珊职业捏造为网约车司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程序违法行为:

    交警询问笔录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刘姓辅警与胥双伟, 并非笔录中签字的胥双伟,李武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3年11月16-2023年11月26日之间,被申请人2次向交警提出更改职业,都被对方以“不对事故责任产生影响,笔录不能随意更改”等理由拒绝。

    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第三次提出更改,任然被搪塞拒绝,后进行激烈争辩,交警办案人员予以更正。

    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确,交警执法过程中严重偏袒,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对于交通警察合法执法,加强执法约束。并对执法单位以及执法民警进行行政处罚,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再发生,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yss133 2024-12-01 评论2 浏览406 编号 20241201174500129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2-03 1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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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不就是闯红灯全责吗?

    1+1 +1 回复

  • 这个第一点完全够不上,情节严重是什么,在实际认定中,必须是以非法为目的,其次是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记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理事故,而是为了敛财,那才是严重后果,你这个算不上,最多重新给你做一次笔录,连犯罪的不是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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