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以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共享单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各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原则,按照市级加强指导协调,区级强化属地管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规范有序的治理目标,共同促进城市发展。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好共享单车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一、存在问题
根据调研发现,在洛阳市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主要有牡丹行、哈啰、滴滴青桔、美团等运营企业,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1、很多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脚踏被卸除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很多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脚踏被卸除,导致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不佩戴头盔可以骑行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
《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两轮电动自行车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没有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导致不佩戴头盔骑行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违法问题非常普遍。
3、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突出
《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车辆设计上加装靠背或其它部件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实际上,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比较突出。
4、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突出
《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运营企业根据投放共享单车配额数量,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停放泊位施划和电子围栏等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泊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超出服务区的关闭计费功能;运营企业需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共享单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泊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及头盔干净整洁、停放秩序管理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由于运营企业的管理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承租人可以随意停放车辆,很多地方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被共享单车占据。
二、整改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召集洛阳市所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负责人参加整改专题会议,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洛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脚踏不得卸除,必须通过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通过技术控制手段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对于违法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运营企业应当禁止承租人在6个月内租赁共享单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不佩戴头盔骑行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承租人的违法信息通报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禁止承租人在6个月内租赁共享单车。
回复部门:交通局 2024-12-02 09:40:11
网友您好!问题和整改意见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共享单车市场的关注。“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脚路不得卸除,必须通过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蓝佩戴后方可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通过技术控制手段导承租人规范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不佩戴头盔骑行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载人等道路交通法行为实施行政外罚,城市管理部门应半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意见我局将与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在2024年12月联席会议中研究采纳。目前违规停放问题企业普遍采取额外扣费处罚,“运营企业应当禁止承租人在6个月内租赁共享单车”涉及企业内部管理,需与运营企业进一步研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承租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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