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停止收取拖车救援费。11月12日,我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长兴街正大广场东侧辅道与一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调查。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私了解决。11月18日准备取回摩托车时,随口问了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被告知车停在第三方停车场,需要支付拖车救援费用。我询问多少钱,这名交警称不清楚,自己去停车场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我告诉这名交警法条后,对方答道,拖车救援费用一直都有,希望不要为难下边人。我很是不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作为交警执法部门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公然知法犯法。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1-18 1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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