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24年7月19日于洛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下属单位洛阳市青年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年,房租季度交付,于9月21日于大楼申请在楼梯口处,装广告期间,大楼明确告知不允许。明确告知就是区别对待商户,明确告知让我们搬走,有电话录音为证。
于10月我们向大楼申请退租事宜,大楼告知不退履约保证金。又让我们走,又不退我们履约保证金。催我们交纳房租。 我司经营不善,无力缴纳,向大楼提出,按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房租,能扣多少天,我们用多少天就搬走!又不行,各种理由,各种拉扯,又说什么那是水电履约保证金,不能用于抵扣房租。
可在合同当中明文写的是履约保证金,也有些许条款写的拖欠房租按天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时,补齐保证金。
按合同第九大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1.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合同。
(并未有任何人与我们协商) 有的只是威逼,恐吓
合同第三条写明
乙方经营期间的水电、履约保证金在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后,可依据履约保证金收据要求甲方退还。
合同第四条写明 如乙方履约期内没有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或无故拖欠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天实欠租金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注:我们无力经营是租赁方明确告知,让我们搬走!
回复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1-05 14:53:46
尊敬的网友您好:
关于您的诉求,请您按合同双方协商解决。谢谢!
尊敬的用户: